医保服务
镇雄县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
来源:时间:2018-07-19 11:39发布人:黄秋实浏览: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政策。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入,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个人不再缴费,对参保人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二)保障对象
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群众。
(三)新增保障报销范围
将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补充保险。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起付线)的,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三段累计报销:5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封顶线提高5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门槛费)减半(2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70%。
计算公式:
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费用-完全自付费用-起付标准
(五)大病保险理赔时所需资料
1.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第一次报帐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据)
2.医疗专用结算票据(发票复印件)
3.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之一复印件)
5.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患者本人或同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仅限镇雄县内农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7.医疗证或医保卡(复印件)
咨询联系电话:0870-3126359